根据省纪委监委关于规范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部署要求,聚焦主业主责,持续深化“三转”,加强作风建设,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员范围
县纪委监委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各乡镇纪委书记(派出监察办公室主任),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干部。
二、请假(外出)事项
(一)因私请(休)假。
(二)离开长白县辖区,参加各级组织的学习培训、会议等。
(三)参加本县干部轮训的需要报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
三、审批程序
(一)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请假,须报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
(二)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请假。请假3天以内的,须经分管副书记同意,报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请假4天及以上的,须填写《县纪委监委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分管副书记同意,报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送组织部备案。
(三)各乡镇纪委书记(派出监察办公室主任)、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域外培训、会议、活动等须先填写县纪委监委印发的《审批表》,报分管组织部的副书记同意,经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送组织部备案。
(四)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组长请假。请假2天以内的,须报分管组织部的副书记批准;请假3天及以上的,须填写《审批表》,经分管组织部的副书记同意后,报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送组织部备案。
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组长因私请假或因公外出无法参加委机关组织的集体学习、会议、活动等,须经分管组织部的副书记同意,由组织活动部门受理备案。
(五)室(部)主任(部长)请假。请假2天以内的,须报分管副书记或常委委员批准;请假3天及以上的,须填写《审批表》,经分管副书记或常委委员同意,报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送组织部备案。
(六)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组员请假。请假2天以内的,须报派驻机构组长批准;请假3天及以上的,须填写《审批表》,经派驻机构组长同意,报分管组织部的副书记批准后,送组织部备案。
(七)委机关各室(部)科员及职工请假。请假2天以内的,须报室(部)主任(部长)批准;请假3天及以上的,须填写《审批表》,经室(部)主任(部长)同意,报分管副书记批准后,送组织部备案。
(八)机关干部职工、派驻干部、乡镇纪委书记(派出监察办公室主任)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域外学习培训、会议活动等,要根据学习或会议通知要求,按照请假审批程序逐级报告,视情况报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
(九)负责审批的主要领导外出,由分管组织部的副书记负责审批。
(一)干部职工外出请假必须有实质性内容,未填报明确事由及具体安排的《审批表》,备案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二)《审批表》未经审批同意前,请假人一律不得外出。
(三)干部职工要切实增强工作的计划性,妥善安排外出事项。如需请假外出,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以上将《审批表》报备案部门。
(四)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同意的有关内容外出,不得擅自延长时间、调整地点、变更外出事项;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请假程序再次报批。
(五)请假人返回工作岗位后,及时向批准领导报告销假,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领导和受理备案部门销假。
(六)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纪律,严格执行外出请假程序。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将对请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请假制度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对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请假期间,必须保持手机开机,以便随时联系。
(八)干部职工外出进行查办案件等工作不需要履行请假制度。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未尽事宜,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