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及其背后问题整治,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警示震慑,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一步增强纪法意识,筑牢思想防线,现将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8起酒驾醉驾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 白山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原副科长级干部宋风忠醉驾问题。2020年10月3日,宋风忠饮酒后违规驾驶公务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94.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1月,宋风忠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1年9月,宋风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 白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执法监察支队九级职员王赫酒驾问题。2021年12月9日,王赫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51mg/100ml,被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2200元罚款。2023年2月,王赫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3. 白山市江源区就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原负责人徐敬龙醉驾问题。2022年1月20日,徐敬龙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83.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6月,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2022年10月,徐敬龙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4. 临江市就业服务局就业指导科职员毕新春醉驾问题。2021年4月16日,毕新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38.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12月,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2022年3月,毕新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5. 靖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原三级警长刘学臣醉驾问题。2019年11月21日,刘学臣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304.1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12月,刘学臣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1年3月,刘学臣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6. 长白县德通公路养护公司(国有企业)原副经理李春峰醉驾问题。2020年10月2日,李春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402.9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1月,李春峰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21年8月,李春峰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7.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职员高鹏酒驾问题。2022年5月8日,高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31mg/100ml,被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2022年8月,高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 抚松县自然资源局勘察科原科长赵凤军酒驾问题。2020年7月23日,赵凤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34mg/100ml,被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2021年6月,赵凤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既是纪法要求,也是基本常识。以上通报的8起典型问题,均发生在党的十九大之后,反映出在正风肃纪反腐高压态势下,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党性观念缺失、毫无敬畏之心,公然挑战纪法权威。有的酒后驾驶公务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的对酒驾醉驾危害性认识不够,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有的明知酒驾醉驾违纪违法,仍顶风违纪、以身试法。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务必要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深刻认识酒驾醉驾行为的巨大危害性,切实增强抵制酒驾醉驾行为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聚焦酒驾、醉驾背后的风腐问题,咬耳扯袖,强化警示,持续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引导真正做到以案为鉴、守住底线、警钟长鸣。